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的局面,建设平安校园,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校园进行的安全管理。保卫处是校园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负责并协调各部门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和在校生活的人员(以下简称“校外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职工(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留学生和培训、进修班学员)。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师生员工进校时,应自觉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校园智能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校外人员进校时,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事由,经门卫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六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师生员工驾驶机动车的,经实名认证车牌识别登记后自动进出校门。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因公来访的,由校内受访单位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后进入;因私来访的,经门卫确认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行驶,服从门卫查验,不得长时间停放阻碍交通,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禁止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园。骑行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或靠车行道的右侧骑行。
校内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搬运仪器设备、家具、建筑材料等大件物品出校门的,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备案,经门卫核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师生员工和在校园居住人员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讲文明,讲公德,保护校园建筑、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校园秩序,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校外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遇有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按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园内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校外人员,由主管或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与对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及人员身份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四条 在校内将房屋出租、接纳、留宿和聘用暂住人员的个人,是暂住人员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将校内房屋出售给非本校职工的,必须在买卖合同上注明需接受学校的管理和遵守学校的规定,如发生不接受管理和不遵守规定的,原房主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处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学习班学员,由举办部门(单位)负责学员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学员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并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学校,并按规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内随意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破坏现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案件。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举办活动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制订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
在校内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以及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一周前向学校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应当提前一天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活动,应当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禁止非法游行、示威、私设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和私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租借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由学校场所的归属部门(单位)审查活动内容,制订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并向校内相关部门报批,向学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活动举办过程中若出现人员严重超员、拥挤,现场秩序混乱、失控,可能引起踩踏、伤亡事故或治安骚乱等紧急情况时,举办部门(单位)应立即停止活动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审批备案或举办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活动,以及未落实安全方案的,一经发现,学校保卫处有权责令中止或取缔活动,并报请学校追究举办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和进行各类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园内推销商品。
第二十四条 凡因社会公益性或赞助性临时活动,需在校内摆摊设点、做广告宣传、进行商品推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需在举办活动前三天到保卫处申报并填写《申报表》,由校内联系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宣传橱窗、广告栏由其归属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校内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悬挂横(条)幅或张贴、散发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并按规定时间清除。
禁止悬挂、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没收物品,责令其清除或支付清除费用,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章、涉密文件、材料、试卷及其他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师生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防止丢失、被盗。
放假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闭门窗,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范重点部门(单位)(档案室、保密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应采取加固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和有损国家、学校及个人声誉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从事危害、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露营、野餐野炊、垂钓、放风筝、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和生活区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严禁休息时间在宿舍旁边运动场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严禁损坏学校公共财物,严禁破坏学校公共环境。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无人机等航空器材。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施工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活动,施工材料应在施工区域内指定地点存放并落实安全及环保措施,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污染环境。对于违规行为,学校保卫处可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工)整顿等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骑行非机动车的,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牌安全文明驾驶和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等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有毒有害等物品。对违反规定私藏管制物品的,学校保卫处有权予以收缴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内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私自运输、携带、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并向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图书馆、报告厅、教室、食堂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
校园内及房屋走廊过道等不得任意堆放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及其它杂物,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堆放者,责令限期搬走,限期内不搬走的,作无主堆放物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基建、后勤、资产、保卫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私盖房屋、搭建棚厦等临时建筑,不得在校园围墙挖洞、开门,不得破坏校园植被和草坪绿地。
第三十七条 校内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凡因维修、装修等工程施工对学校技防监控系统及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通道、疏散标志等造成毁坏的,由组织施工的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家养宠物的,应按照赣州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并为宠物进行免疫接种。严禁将宠物带入校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加强对宠物的约束,避免宠物伤人和夜间扰民。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起哄、摔砸物品、抛撒杂物及酗酒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在校园内狂呼乱喊、高声吹拉弹唱和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条 严禁在校园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举行宗教活动,严禁校内传教,严禁组织或参与邪教活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校园内依法执行公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阻挠、妨碍、干扰校园管理的正常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经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章贡、黄金校区,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管理规定。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校园管理细则》(赣医发〔200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