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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2-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条  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制定校园道路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

第七条  在学校大门口、主干道、交叉路口、下坡路段等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等设施。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各类交通设施,不得在标志标牌设施上张贴广告。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横幅。

第九条  对损毁的校园道路路面、损坏或残缺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保卫处应及时组织或通知有关部门修复、更换。

第十条  校园交通道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不得随意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以及大排量(150CC)摩托车等,严禁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凭保卫处核发的“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出入校园。

校园商业网点、基建(含维修)工地等机动车辆凭“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出入校园,车辆行驶路线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换临时证(卡)进入校园,离校时,须将证(卡)交还门卫。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相关部门事先通知保卫处登记,可免于换证(卡)。

学校不允许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但确实需要驾车进入校园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办理规定: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校园商业经营者、基建(含维修)工地等人员的机动车辆,凭校内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或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

车主应按规定办理和使用上述证件,车辆进出校园时,证(卡)应摆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不得转借、涂改。发现转借、涂改者一律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发还或给予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来校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可免证免费进入校园,门卫应做好记录,疏导交通,其他车辆应主动让行,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出租车、载客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如新生报到、学生实习、毕业离校、雨雪天气或载老弱病孕残等)经门卫准许后可进入校园,但不得在校园内停车候客。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驶入校园,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禁鸣喇叭,限速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和逆向行驶。

第十九条  凡运载货物出校门的车辆,应自觉出示货主的有效证明手续,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手续齐全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载出校门。

第二十条  重、大型货运车辆和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因教学、科研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按规定路线驶入,进入校园后立即妥善处置,不得停留,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无牌无证禁止进入校园。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则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等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私自加装电动机、发动机。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二轮车、三轮车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需持保卫处的有效凭证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统一非机动车通道出入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出校门时应自觉下车推行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出校门时,门卫有权查问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对偷盗车辆一律给予扣留查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骑车人(儿童除外),骑车行驶中遇下坡、转弯时须减速慢行,不准突然猛拐,不得双手离把或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直撞,相互追逐或曲折行驶。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12岁以下儿童严禁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看护。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应靠右侧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或路口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迅速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车辆停放及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位、停车场(棚)内停放,不得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寓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随意停放或乱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道路、车库、停车场等设施建设由学校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负责;保卫处会同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在停车区域设置标志、划定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专用车库的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库,无专用车库的车辆确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的,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停放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校大客车按划定的站点上下客和停泊车。经批准临时进入的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和位置停放。

第三十三条 各类车辆车主应当对车辆采取上好车锁、关好车辆门窗、安装防盗装置等防范措施,并办理好车损、防盗有关的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刮、蹭、碰等损毁和被盗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保卫处可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和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依法进行索赔。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应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走或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走车辆,相关费用由违章停放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指挥调度,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各部门(单位)在校园内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外来车辆较多时,应提前通知并会同保卫处落实专人负责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本校车辆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两轮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实行适度收费管理。收费仅限办理证(卡)工本费和适当的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按照赣州市物价部门核定批复执行。

第六章  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采取口头劝告、张贴违章温馨提示单等措施纠正其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案;对违规后经劝告教育无效或屡次违章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并处扣取所在部门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分数。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车辆,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第四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或目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执勤人员应当主动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非机动车”是指以电力、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五)“校园”是指赣南医学院章贡黄金校区2个校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赣南医学院章贡校区和黄金校区,其他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赣医发〔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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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条  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助做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断加强对所属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防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制定校园道路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

第七条  在学校大门口、主干道、交叉路口、下坡路段等应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等设施。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各类交通设施,不得在标志标牌设施上张贴广告。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道路上方悬挂横幅。

第九条  对损毁的校园道路路面、损坏或残缺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保卫处应及时组织或通知有关部门修复、更换。

第十条  校园交通道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不得随意挖掘。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并在施工现场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竣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等。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报废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以及大排量(150CC)摩托车等,严禁驶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凭保卫处核发的“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出入校园。

校园商业网点、基建(含维修)工地等机动车辆凭“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出入校园,车辆行驶路线由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后换临时证(卡)进入校园,离校时,须将证(卡)交还门卫。对于上级机关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相关部门事先通知保卫处登记,可免于换证(卡)。

学校不允许在校就读的各类学生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但确实需要驾车进入校园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办理规定: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公务车辆、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赣南医学院车辆通行证(卡)”;校园商业经营者、基建(含维修)工地等人员的机动车辆,凭校内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或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赣南医学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卡)”。

车主应按规定办理和使用上述证件,车辆进出校园时,证(卡)应摆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内,不得转借、涂改。发现转借、涂改者一律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发还或给予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  来校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可免证免费进入校园,门卫应做好记录,疏导交通,其他车辆应主动让行,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  出租车、载客摩托车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如新生报到、学生实习、毕业离校、雨雪天气或载老弱病孕残等)经门卫准许后可进入校园,但不得在校园内停车候客。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驶入校园,必须按照交通标志通行,禁鸣喇叭,限速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和逆向行驶。

第十九条  凡运载货物出校门的车辆,应自觉出示货主的有效证明手续,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做好登记,手续齐全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载出校门。

第二十条  重、大型货运车辆和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但因教学、科研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保卫处批准,按规定路线驶入,进入校园后立即妥善处置,不得停留,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无牌无证禁止进入校园。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则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等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私自加装电动机、发动机。

第二十四条  自行车二轮车、三轮车等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需持保卫处的有效凭证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统一非机动车通道出入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进出校门时应自觉下车推行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出校门时,门卫有权查问或扣留,待查明情况后方可取走。对偷盗车辆一律给予扣留查验,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骑车人(儿童除外),骑车行驶中遇下坡、转弯时须减速慢行,不准突然猛拐,不得双手离把或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直撞,相互追逐或曲折行驶。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追逐、打闹、踢球、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12岁以下儿童严禁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看护。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应靠右侧路边行走,横穿道路或路口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迅速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车辆停放及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位、停车场(棚)内停放,不得在校园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人行道、楼寓出入口和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随意停放或乱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道路、车库、停车场等设施建设由学校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负责;保卫处会同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在停车区域设置标志、划定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专用车库的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工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库,无专用车库的车辆确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的,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停放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放。校大客车按划定的站点上下客和停泊车。经批准临时进入的车辆应在指定区域和位置停放。

第三十三条 各类车辆车主应当对车辆采取上好车锁、关好车辆门窗、安装防盗装置等防范措施,并办理好车损、防盗有关的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刮、蹭、碰等损毁和被盗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保卫处可协助车主向公安机关和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依法进行索赔。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应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保卫处有权移走或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走车辆,相关费用由违章停放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处统一指挥调度,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必要时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各部门(单位)在校园内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外来车辆较多时,应提前通知并会同保卫处落实专人负责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畅通。

第三十六条  禁止非本校车辆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两轮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实行适度收费管理。收费仅限办理证(卡)工本费和适当的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按照赣州市物价部门核定批复执行。

第六章  交通违章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采取口头劝告、张贴违章温馨提示单等措施纠正其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案;对违规后经劝告教育无效或屡次违章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并处扣取所在部门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分数。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外来车辆,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第四十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或目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执勤人员应当主动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三)“非机动车”是指以电力、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四)“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五)“校园”是指赣南医学院章贡黄金校区2个校区。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赣南医学院章贡校区和黄金校区,其他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南医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暂行规定》(赣医发〔20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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