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本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各级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检查及年终考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科研处、科研中心、心脑血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
保卫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抓好整改落实;统筹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协调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牵头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应急演练工作。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全校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工作;负责校本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新生实验室安全准入课程的选定及考试工作。
后勤保障中心主要职责:协助各级环保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对改造试验场所或设施安全性进行审核、评估。
基建处主要职责:对批准新建、扩建的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进行审核、评估。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落实每间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本实验用房教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建立药品仓库出入库、督促检查各室的安全管理、物品管理等相关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室自身建设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即实验用房的使用者或管理者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管理)人,其职责为: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规范实验操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凡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内化学品建有动态使用台账,试剂药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须执行相关规定,如: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生物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学校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收集
实验废弃物必须实行分类收集。实验废弃物的分类要确保安全和方便后期处置,部分危险废弃物在收集前应做好妥善的预处理措施,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
(二)暂存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实验废弃物暂存库建设,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废弃物入库时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账簿。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中转站。
(三)处置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实名制管理。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和特殊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用水、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定期检修电路、管道,谨慎使用明火。
(二)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实验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性。
(二)保卫处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技防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中转站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之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研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有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张贴安全信息牌,明确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涉及危险诶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妥善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和保存安全工作文档备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临时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批评,对涉事实验室进行限制使用或停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校本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校各级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学校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室及其所在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检查及年终考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科研处、科研中心、心脑血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
保卫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抓好整改落实;统筹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协调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牵头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应急演练工作。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全校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化学品的购买审批工作;负责校本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实验废弃物中转站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各实验室做好特种技术设备的安全管理;协助保卫处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教务处主要职责:负责新生实验室安全准入课程的选定及考试工作。
后勤保障中心主要职责:协助各级环保部门进行辐射安全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对改造试验场所或设施安全性进行审核、评估。
基建处主要职责:对批准新建、扩建的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进行审核、评估。
第九条 各学院和科研平台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对新建实验室或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落实每间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本实验用房教师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建立药品仓库出入库、督促检查各室的安全管理、物品管理等相关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室自身建设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即实验用房的使用者或管理者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管理)人,其职责为: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及时检查、维护、更换;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掌握各类事故发生时的处置方法;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主动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规范实验操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凡申报或批准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内化学品建有动态使用台账,试剂药品有专用存放空间并科学有序存放;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化学品标签应显著完整清晰。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须执行相关规定,如: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生物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三)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学校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收集
实验废弃物必须实行分类收集。实验废弃物的分类要确保安全和方便后期处置,部分危险废弃物在收集前应做好妥善的预处理措施,如高温灭活、消毒和采用特殊包装等。
(二)暂存
资产管理处应加强实验废弃物暂存库建设,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废弃物入库时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账簿。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将废弃物送往中转站。
(三)处置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建立设备台账,设备上有资产标签,实名制管理。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和特殊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加强用水、用电和用火安全管理,定期检修电路、管道,谨慎使用明火。
(二)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设施管理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设施,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实验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安全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性。
(二)保卫处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技防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中转站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之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项目研究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有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应张贴安全信息牌,明确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涉及危险诶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妥善存放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实验室应规范建立和保存安全工作文档备查。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经常进行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实验室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自行完成整改的,须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临时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执行不力的,学校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或批评,对涉事实验室进行限制使用或停用,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学校相关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妥善处置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